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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理财“严”字当头,严控政府投资,严格预算编制执行,严控出国出访考察

【政策解读】2009-01-16 00:00

深圳市长许宗衡昨天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四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原则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2009年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意见》、《关于2009年我市因公出国团组审批原则》等三份文件。这三份文件,共23条,条条“严”字当头。
1、严控政府投资:形象工程和“锦上添花”项目不得上马
为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确保我市明年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初步确定2009年近600亿元的政府投资计划规模。为确保将有限的政府资金用在刀刃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十条《原则意见》。《原则意见》提出:
一要严格按照“有利于提升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解决民生关注重点问题”的原则安排政府投资项目;
二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在2009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中,一律不安排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场所项目,也不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各区、各部门所属的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凡现有办公用房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一律不再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办公条件确有困难的,争取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
三要严格控制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市政类项目资金安排。尚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规划设计方案不稳定的各类新、改、扩建市政类项目,从紧安排年度计划资金,避免政府资金沉淀;
四要严格控制前期工作不到位的房建类项目资金安排,尚未签订用地合同、完成征地拆迁、七通一平工作的各类房建类项目,从紧安排年度计划资金,避免政府资金沉淀;
五要严格控制不符合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从严把握,对于未通过节能审查、环保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六要严格控制市政道路、人行天桥建设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建设标准体现简朴、大方的要求,人行天桥建设原则上不配备自动扶梯、不设置景观人行天桥等;
七要严格控制河道景观工程,河道治理以满足防洪排涝、截污、疏浚等基本功能为原则,在水质未得到完全改善、治污效果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前,原则不单独搞河道景观工程;
八要严格控制各类公园建设标准,全市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市政公园建设,应以自然生态、满足市民基本休闲娱乐需求为原则,不得在公园内兴建与环境景观不协调的项目,严控园内新建设施和建筑物,不能擅自提高标准进行改造;
九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设备购置、更新,除公安、消防因特殊业务需求购置、更换专业用车等设备外,其余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予设备购置、更新,确有需要的应专题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定后统筹安排;
十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政府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和软硬件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系统开发应重视数据、接口、流程处理的标准化,以利于今后系统的有序扩展,确保新增部分与已有系统保持一致和兼容,以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
2、严控财政开支:一般性行政经费将实现零增长
过紧日子的思想也充分体现在市财政部门编制的2009年部门预算草案中,除政策性刚性增支事项外,明年一般性行政经费将实行零增长,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严格2009年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九条《意见》。《意见》强调:
一是严格控制出国出境、会议、招待等一般性行政经费支出,同时明确,除市委市政府批准以经贸活动为主题,或者必须参加的国际会议等活动,其他一般性出国(境)活动一律停止;
二是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在媒体刊登广告和举办非公益性宣传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境外媒体刊登广告和举办各类宣传活动;
三是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赴外地考察、学习、调研和课题研究等活动,确需开展相关活动的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绩效,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
四是严格控制论坛、庆典、表彰、评比等活动,此类活动事先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安排经费的,财政一律不予受理;
五是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临时工,切实加强临时工经费来源渠道和开支标准管理;
六是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报废和更新机动车、电脑等办公设备,严禁超标购置办公设备,非专业需要严禁购置摄影摄像等电子器材设备;
七是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超标装修办公场所,按相关规定已装修的办公场所原则上8年内不允许重新装修;
八是未经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动用财政资金开展对外资助、合作、投资等活动,严禁从事贷款、担保等举债活动;
九是按照《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政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部门行政首长将被追究责任。
3、严控出国出访:无实质任务的团组将一律不予批准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2009年我市因公出国团组审批原则,规定:
一、严格按照2009年度出国计划预审结果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团组,计划外组团原则上不批。确有需要出访的团组,需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还需报市主要领导批准;
二、原则上可以批准成行的团组包括: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招商、引智团组;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对外经贸、科技、文化推介团组;列入《深圳市2006—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参加由国家机关和省政府组织的境外招商、推介团组;友城交往所必需的交流活动;重要国际会议及执行双边具体项目的有关团组。
三、不批准的团组包括:无具体实质任务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团组;出访任务在近3年已经实施过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无针对性的培训团组;无实质任务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四、经预审同意的出访计划,正式报批时需符合以下条件:团组成员须由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禁止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关系单位人员参团出访,禁止搭车出访、照顾出访;国外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需提供由邀请方出具的详细日程安排;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严格按照公务活动所需安排在外停留时间,上限不得超过中央9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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