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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资证券市场个税有新优惠

【政策解读】2008-12-08 00:00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今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税的规定同一时间推出,引起广大股民的关注。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解释到,在此规定的具体操作上,并不是从10月9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而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今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税。
对今年10月8日之前孳生的利息,由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由证券公司支付,并非属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因此仍要按税法规定利息所得的20%税率,而不是按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券、债券投资个税优惠有规定
对于广大股民关注的证券、债券投资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国家对此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部门进行解释:
1.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教育存款专户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3.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4.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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