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无人机经营活动。未来,随着物流类无人机逐渐发展壮大,或将随后被《办法》纳入管理。
为进一步管控无人机“黑飞”问题,细化、完善现有管理措施,规范无人机经营活动,促进无人机行业有序、健康发展,8月9日,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细化经营活动具体要求 《办法》中规定,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动。并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明确开展经营活动的适用无人机范围 《办法》中明确了两类许可项目,一是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经营活动,二是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这两类都属于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农业植保、航拍等细分领域的无人机经营活动都将逐步规范化,相关的市场行为将更为合理、理性。
另外,考虑到现在无人机表演飞行等具体需求,《办法》中额外说明,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这样对于表演类无人机的经营活动将更加便于管理。
此外,为了保留一定的政策空间,促进无人机产业的持续发展,满足实际情况需求,《办法》中规定,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无人机试点项目不再限制范围内。
协会作用加强 担负监管主体责任 无人机的“黑飞”问题监管难,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主管部门不够明确,存在多头管理的现实性缺陷。因此,此次《办法》中特意明确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分会为无人机经营性活动的监管主体,并拟让协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经营许可申请的在线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如此一来,无人机经营活动的监管现状有望得到极大改善,同时也将推动监管效率和效果的双重提升。未来无人机经营活动将更加规范,这也有利于促进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和强大。
物流类无人机将成重点产业 未来或将纳入《办法》 在《办法》中,物流类无人机并未纳入其中,主要是考虑到物流运输的特殊性,也可能涉及危险品运输等情况,因此相关的规则制定还在细化当中。
不过,随着当前智慧物流建设脚步加快,物流自动化逐渐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发展目标,国内京东、顺丰等物流巨头在物流无人机的研发与应用上都持续加大投入,加快争夺竞争优势。
前不久,顺丰已经拿到了国内第一个无人机物流合法飞行权,东部战区正式批复了顺丰与赣州市南康区联合申报的物流无人机示范运行区的空域申请,成为国内目前唯一获得正式审批的,且由企业、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的示范空域。
同时,京东也在宿迁、西安两地取得了当地政府的试飞批准,西安也是京东在西北地区的无人机配送“首飞”城市。
因此,随着物流类无人机的逐渐壮大,未来《办法》肯定会将其列入条例当中,予以规范管理。这从侧面也将助推物流类无人机有序、健康、加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