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7月1日起开始办理。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7月1日-9月30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具体调整为,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自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1年9月30日结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根据规定,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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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部分参保人员需趸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深圳市政府昨日发布的政府公报《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从7月1日起,采取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
缴满15年可领取养老金
该《通知》适用范围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下称“省籍非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下称“深户人员”)。
《通知》指出,省籍非深户人员和深户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对于省籍非深户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
根据《通知》,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对于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深户15年后按深圳规定发放
省籍非深户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知多D:
趸(dǔ)缴: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