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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出台律师诚信是执业之本

【政策解读】2008-08-07 00:00

背景: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7月18日司法部以部颁令的形式,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次将律师诚信义务规章化。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细化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明确了律师执业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管职责;完善了律师管理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
律师诚信,可以说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应该肯定的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律师队伍中总有那么极个别律师缺乏诚信,表现为: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对律师诚信义务提出的具体要求。
诚信是我们每一个人做人的基本准则之一,对于律师而言,有着特殊意义。因为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更是诚信的实践者。一方面律师起草合同、见证法律行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等,是对诚信的维护;另一方面,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应始终贯穿着诚信为本的原则。从接触当事人时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如实告知,到履行委托代理职责中的尽责,到代理关系结束后仍然负有的保密义务;从同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到执业推广中的不得虚假陈述,对律师都有诚信义务的要求。
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士,诚信是执业之本。律师如果失去诚信,丧失的不仅是某一个具体案件当事人的信任,而且是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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