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在继2008年3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后,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标准陆续进行了调整,均有所提高。调整后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市民税负。
一是个体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24000元/年。
自今年3月1日起,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业主(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19200元/年(1600元/月)统一提高至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是个体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扣除项目有放宽。
自今年1月1日起,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放宽:
1.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原按计税工资2000元/每人扣除,改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 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由原按计税工资总额2%、14%、1.5%的标准据实扣除(个体户原来没有这些扣除项目),改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由原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改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原根据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否达到1500万元分别选用3%。或5%。扣除,改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月扣除上限额由2106元提高至2328元。
自今年4月1日起,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由2106元/每月调整确定为2328元/每月。
据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不超过《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月工资总额13%比例,缴存金额不超过2328元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四是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由105321元提高至116394元。
自今年4月21日起,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相关规定和我市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的免税标准由105321元调整提高至116394元,超过的部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可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数平摊计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卓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