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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法规】2020-05-07 11:06

附件1

 

202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

(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

(三)《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

二、支持对象

本扶持计划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生产和经营的文化企业。

  1.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属自主开发,有较强的创新性,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三)申报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四)申报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本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2019)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文艺精品创作、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等内容创作不属于我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可向我市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四、资助方式、数量及范围

    (一)资助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有数量限制,根据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评定,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原创项目。

    (三)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化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比例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人员费和广告费总和不超过总额的50%。资助范围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

    五、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5.55:8003/),选择“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资助”,在线填报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

    (一)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企业近三年度(2017-2019)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近三年度(2017-2019)纳税证明。

    (五)企业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申报项目介绍材料。

    (七)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八)申报项目主创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九)申报项目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凭证材料。

    (十)项目实际支出的发票、记账凭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双面打印,编排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511日至202052918时。

    初审结果发布时间:2020622日至2020624日,由申报系统反馈审核结果信息。通过初审的企业根据系统信息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按本指南第五项指引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一楼受理窗口。

    (四)咨询电话:2598716725945229,25988278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办理程序(流程图)

    网上申报——网上初审——提交书面材料——专家评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财务审计——现场考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九、办理时限

    此项目为2021年储备项目,2020年完成评审,2021年拨付资金。

    十、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局没有和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和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报企业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录或风险提示名单,向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2、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3、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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