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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政策法规】2020-05-21 16:28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范围内,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列入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

(二)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产业门类及行业分类;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或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第四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

第五条  租金支持 

因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腾挪至新社会物业经营的,从搬入新经营场所次年起,根据企业在福田的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政府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按区产业用房相关规定享受租赁优惠:

(一)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二)在本行业前20强的头部企业;

(三)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四)上两年度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12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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