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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操纵价格可撤销登记

【政策解读】2008-01-14 00:00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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