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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起取消84种粮食产品出口退税

【政策解读】2007-12-29 00:00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8日表示,我国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部分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此举意在抑制过快增长的粮食出口,稳定粮食价格。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宣布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84种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通知,此次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将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知规定,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取消部分粮食产品出口退税,主要是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粮食出口,控制国内粮价继续上涨,与今年我国调整2800多种商品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一致的。
近期我国食品价格不断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不鼓励出口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从短期看,这一调控举措可以平衡国内供给,抑制CPI上涨;从长期看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国家的发展战略是一致的。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也表示,通过取消部分粮食产品的出口退税,将增加粮食产品的出口成本,有助于抑制出口,并起到增加国内供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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