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调整后,我国明年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