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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详解《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不签劳动合同按月双倍付薪

【政策解读】2007-12-16 00:00

备受劳动者期盼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了这部新法的十个新亮点,为劳动者今后更好地维权提供参考。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八类做法将受限制,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
《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正式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各类不当或违法用工行为将因法律责任明确而得到有效遏制,八类原本“习以为常”的用工“习惯”也将成为历史。
一是用工不签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加重了违法成本。
二是规章制度由单位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三是合同一年签一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必须接受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四是想签“无固定期限”就“走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归劳动者所有。
五是“服务期”“违约金”可自由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六是试用期工资随便给。《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违纪辞退“何患无辞”。当前一些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职工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面临“补偿成本翻番”的责罚。
八是合同到期终止不用补偿。《劳动合同法》将合同到期终止纳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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