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二审。二审稿提议建立深圳市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同时提出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统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新草案对我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提出了很多刚性措施。
第一是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组织体系。有关部门借鉴了国外的科技管理体制,首先指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其次是建议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广聘科技专家、企业家和社会人士进入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政府相同。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负责科技创新的宏观决策,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职责、决定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二是设立统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并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我市的联合和协作,明确了资金的适用范围和配套资助范围。
第三是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新草案中进一步提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也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工程时,如果关键技术和产品采用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时,在评标时将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