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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提出贯彻国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相关意见,工业用地不得变相搞房地产

【政策解读】2007-07-12 00:00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强调不得将已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和变相搞工业房地产开发。
根据《通知》规定,2006年8月3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对此提出的意见指出,对于《通知》规定可以公示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原则上限于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已进入实质审批程序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各区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擅自扩大范围。对上述符合公示后协议出让条件并已完成征(转)地补偿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并联作业,抓紧出具审批文件和审查意见,由规划部门汇总后送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予以公示。在土地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地价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
意见强调,凡不符合经公示后协议出让条件或者符合该条件但2007年6月30日前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应统一纳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由国土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区政府和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已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原批准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变相搞工业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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