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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文化产业促进条例首次提交审议,非公资本可办七类文化企业

【政策解读】2007-05-30 00:00

深圳市第四大支柱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将得到立法上的有力支撑。《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其中,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可投资举办七类文化企业,并可参股六类国有文化企业。
1、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文化企业
条例草案依据国家统计局与其他几个部委联合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以此界定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条例草案指出,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文化产业促进目录,引导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主创新型文化企业将受到重点扶持。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本市优先支持发展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和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市、区政府对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并拥有自主专利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为非公资本划定投资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领域和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的范围。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举办下列文化企业:(一)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二)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三)动漫和网络游戏;(四)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五)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六)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艺术品经营;(七)国家允许举办的其他文化企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和发行;(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举办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三)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四)有线电视接入网建设、经营;(五)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六)文艺表演、演出场所。
在资金方面,条例草案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文化产品投资融资用,重点扶持发展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和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服务联盟,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并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资。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文化企业、文化项目给予扶持,是市政府扶持文化产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市政府设立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例草案要求充分发挥引导和促进作成果转化、产品出口及重大文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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