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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设总部奖励1000万

【政策解读】2007-02-14 00:00

    为吸引更多金融机构留根鹏城,深圳市将大幅提高入深金融机构的“待遇”,其中包括加倍提高落户奖金,扩大优惠政策范围,增加对金融制造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奖励等,而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入深则首度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从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获悉,包含上述优惠政策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正式颁布并实施。
    为给深圳金融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03年,深圳市政府曾先后颁布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受到金融机构普遍欢迎,截至2005年末,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31家,奖励金额近1亿元。深圳市金融办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对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加以完善,新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集中体现了这种思路,进一步加大了对深圳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首先提高了奖励额度,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落户奖励金额由原来最高的500万提高到1000万元;同时,其它档次的落户奖励金额也有相应的提高。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奖励幅度也有相应提高: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其次,新《实施细则》扩大了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增加了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系列优惠政策。这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隶属于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实施细则》对入驻深圳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员在100人以上、办公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对规模、影响较大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可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奖励。同时,该细则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购地建楼地价优惠,购房补贴以及租房补贴。为提升深圳市作为自主创新型城市的吸引力,《实施细则》还首度把对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奖励纳入其中。
    对在深圳注册并已在市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满两年后,承诺在受托管理资金的期限内,在深圳地区投资实业达到受托管理资金总额的60%以上,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审核确认,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管理创业资本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此外,新的《实施细则》还增加了对金融制造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机构的奖励。对造币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金融集团等,以及规模大、全国排名靠前的基金评估公司,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创投管理公司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有关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向宝安、龙岗发展,引导金融业合理布局,新《实施细则》对此在政策上给予了适当倾斜,增加了在宝安、龙岗申请用地由市财政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40%、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及本部配套经营用房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租房补贴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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