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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我国反避税法进入新阶段

【政策解读】2009-03-18 00:00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规范反避税操作管理,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1、出台背景
反避税工作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更是世界各国税务管理机关维护各自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随着交通快捷便利和通讯技术日新月异,资本和财产在国际(地区)间的移动障碍逐渐得以消除,作为经济全球化载体的跨国公司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相应地,各国税收管辖权、所得税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以及税法漏洞和国际避税的存在,也为跨国公司实施国际避税大开方便之门,存在避税行为的个人和公司数量不断增多,避税方式也日趋复杂隐蔽。为此,各国都非常关注跨国公司避税问题,从完善立法和加强管理两方面采取措施,防止本国税收转移国外,维护本国税收权益。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走出去”经济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加之政治的稳定、法制的完善、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政策透明度的增加等因素,跨国投资日益增多,企业投资形式多种多样。而避税问题在我国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从1991年出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出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只有限制转让定价避税的条款。而后来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也只是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内容丰富的反避税条款,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该章不仅完善了原来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还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全新内容,第一次形成了我国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为今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纳税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也需要相应地修改、补充和完善。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避税工作科学规范的进程,也显示了我国税务当局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强化国际税源管理的信心和决心。
2、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13章,共118条。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如下几方面:
一、强化关联业务申报。
明确了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的义务。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行政处罚、核定征税以及不予受理预约定价申请。
二、强化同期资料管理。
《办法》具体规定了同期资料的内容、范围,准备、保存和提供的时限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关联交易金额少的企业、签署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和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
三、增加可比性分析内容。
《办法》借鉴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五要素: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同时还对运用各种转让定价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时需要特别考察的因素予以明确。
四、鼓励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预缴税款。《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五、《办法》还对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全新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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