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深人社规〔2011〕8号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在市外未曾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综合评审。
第六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和个人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应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登记。
第八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九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企业、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
第十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或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或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8周岁以下;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三)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考,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三)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意竞赛方案且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五)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十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职务的;
(十八)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自主组织考评,考评成绩符合招调员工要求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二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按本条规定申报的拟招调人员,申报招调前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人员除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配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不得超过拟招调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九)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五)规定人员须在38周岁以下;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人员须在35周岁以下;第(十)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48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招调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招调入户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1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十四)、(十五)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十一)项条件的人员;
(六)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二十条 计划指标的审批综合考虑拟招调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等要素,并结合本市产业需求、用人单位的规模、社会经济贡献等情况,实行择优下达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公布当次计划指标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特殊专长、做出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下达计划指标;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十二条 招调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一同随迁,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员工,应当向其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四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招调员工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招调工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按照核准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申报系统自动预审通过。
对于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年度入户指标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的综合情况分批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招调人员的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招调入户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拟招调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招调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同意招调入户决定的,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招调人员。
拟招调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相关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招调入户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备案等手续的;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正在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招调工计划和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招调工手续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招调工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在企业组织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招调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并确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和等级。
第三十八条 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和招调员工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其他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4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