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为减轻企业压力,使最低工资标准更加具操作性,深圳市拟把最低工资调整频率从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从深圳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中获悉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自《条例》施行以来,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施行几年来,《条例》的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规定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企业未普遍实施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为此,深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条例》。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以及最低工资的基本形式等。在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方面,《条例》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标准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由于企业一直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工资,他们普遍反映标准工资经常变化难以操作,在《条例》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企业未采用标准工资而是采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为此,《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在全市的统一,《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全国各地一般也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实践证明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比较客观实际,而《条例》规定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为此,《决定草案》将《条例》中的“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对发布和执行时间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在最低工资的基本形式方面,《决定草案》拟将《条例》相关内容修改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此外,按《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拟进行一系列的修改,如原《条例》规定年休假等假期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则规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因此《决定草案》拟规定年休假等假期工资须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