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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

【政策解读】2007-12-26 00:00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08年1月起,受理2007年提供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旨在兑现市政府2007年“十件民生实事”中的相关承诺,同时验证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其科学性、合理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供房源
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具体为:
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其中市政府提供2872套,南山区政府提供131套,盐田区政府提供139套;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其中市政府提供300套,福田区政府提供550套,罗湖区政府提供53套,南山区政府提供490套,宝安区政府提供669套,龙岗区政府提供668套;廉租住房134套,其中市政府提供100套,盐田区政府提供34套。
具体房源情况和申请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申请办法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仍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时间: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
(二)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
(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时间: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
五、选房办法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五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大芬油画村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画师、画工出租,可不受户籍和收入等条件限制),其售租办法由所在区政府另行公布。
(三)市政府提供的100套廉租住房、盐田区政府提供的34套廉租住房,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四)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我市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即将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调整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五)市国土房产局、区建设(住宅)局、街道办事处的咨询电话和街道办事处的受理地点于2008年1月9日公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2007年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共3142套。具体为:
(一)市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家庭出售:
桃源村三期,位于南山区龙珠大道南侧,住房2568套,建筑面积70至9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0月,基准售价4863元/平方米;
龙祥苑B栋,位于南山区龙珠大道与珠光路交汇处,住房204套,建筑面积70至9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售价4319元/平方米;
星海名城,位于南山区前海大道与深南大道交汇处,住房100套,建筑面积45至9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3月,基准售价:二期4611元/平方米,五期5264元/平方米,六期5480元/平方米;
(二)南山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南山区的家庭出售:
康达苑,位于南山区南新路与桂庙路交叉口西南侧,住房131套,建筑面积62至10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1月,基准售价4704元/平方米;
(三)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盐田区的家庭出售:
深大书香文苑,位于盐田区盐梅路与北山大道交汇处,住房103套,建筑面积75至95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5月,基准售价3958元/平方米;
蓝色海安居项目,位于沙头角梧桐路以北,住房36套,建筑面积35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售价3161元/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共2864套。具体为:
(一)市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家庭出租:市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共300套,主要分布于布心花园、梅林三村、松坪村、天井湖、景贝北、桃源村、下步庙南区、景田南综合楼、梅山苑等项目,建筑面积主要为24至7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13-18元/平方米·月;
(二)市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共100套,面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低保家庭出租:市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共100套,分布于梅林三村、梅林四村、梅林二村综合楼、松坪村综合楼、春笋楼等项目,建筑面积主要为30至49平方米,基准租金2.74元/平方米·月;
(三)福田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区的家庭出租:
金地名津项目,位于福田区渔农村,住房550套,建筑面积35至47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4月,基准租金22元/平方米·月;
(四)罗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罗湖区的家庭出租:莲塘公共租赁住房,位于莲塘聚宝路195号宿舍楼,住房53套,建筑面积12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12元/平方米·月;
(五)南山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南山区的家庭出租:东明花园,位于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与大沙河交汇处,住房90套,建筑面积40至53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5月,基准租金18元/平方米·月;
雷公岭小区,位于南山区蛇口,住房45套,建筑面积38.5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2月,基准租金16元/平方米·月;
桃苑小区,位于南山大道与学府路交界处,住房165套,建筑面积29至32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2月,基准租金18元/平方米·月;
文光村公寓楼,位于西丽文光社区,住房190套,建筑面积24至44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2月,基准租金16元/平方米·月;
(六)宝安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宝安区(含光明新区)的家庭出租:
西乡75区住宅楼,位于西乡街道75区宝安基督堂东侧,住房110套,建筑面积18至3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8元/平方米·月;
沙井福明楼、福耀楼,位于沙井街道新侨新村南岭路21号,住房220套,建筑面积25至3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8元/平方米·月;
龙华双拥厂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民治街道龙华第5工业区,住房89套,建筑面积20至51.2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8元/平方米·月;
松岗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松岗街道河滨北路与朗松路交界处,住房140套,建筑面积20至4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4.7元/平方米·月;
深圳市益宝兴商贸有限公司宿舍楼,位于观澜街道大和工业区,住房110套,建筑面积20至42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4.7元/平方米·月;
(七)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龙岗区的家庭出租:
大芬地块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布吉沿河路与布沙路交叉口南侧,住房200套,建筑面积约79至89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2月,基准租金8元/平方米·月;
龙城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住房105套,建筑面积25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4元/平方米·月;
布吉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住房35套,建筑面积40至7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元/平方米·月;
坪山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岗区坪山街道,住房60套,建筑面积35至45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3元/平方米·月;
(八)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定向大芬油画村画师、画工出租:
大芬村油画村项目,位于龙岗区布吉沿河路与布沙路交叉口,住房268套,建筑面积38.33至109.26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13元/平方米·月;
(九)盐田区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全部面向盐田区低保户出租:
蓝色海安居项目,位于沙头角梧桐路以北,廉租住房34套,建筑面积20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2.74元/平方米·月。注:房源情况以本次公布为准。单套住房的房号、具体售价和租金在选房前公布。
附件二: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服役证明及在学证明
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服役证明或在学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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