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礼品在线
首 页
协会组织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会员之家
联系我们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摘要)

【政策解读】2007-05-29 00:00

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执行、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
第二条实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第三条实施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第四条实施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第五条实施被执行人执行信息曝光制度。第六条实施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制度。第七条实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离境制度。
第八条被执行人对《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第九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一)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
(二)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兴办企业及其他投资行为;
(三)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抵押、转让财产,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四)通过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转移财产,其财产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
(五)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六)乘坐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高档舱、座;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或者进行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电话:+86-755-83040066        传真:+86-755-83040080        客户服务QQ:53412612(群)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网络实名:深圳礼品在线

    网站建设:亚太纵横创意机构 0755-26523653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9054103号-1         网站邮箱(E-mail):szlpxh@126.com

    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