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执行、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
第二条实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第三条实施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第四条实施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第五条实施被执行人执行信息曝光制度。第六条实施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制度。第七条实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离境制度。
第八条被执行人对《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有关措施。
第九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一)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
(二)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兴办企业及其他投资行为;
(三)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抵押、转让财产,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四)通过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转移财产,其财产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
(五)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六)乘坐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高档舱、座;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或者进行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