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2006-12-26 00:00
《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除失业人员可获培训补贴外,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职介机构也可获补贴。
再就业资金涉11项补贴。《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方面的培训补贴;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外来劳动者就业服务支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等11项。
培训合格补贴七成费用。《办法》规定,并非所有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均可获得全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垫支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职业介绍机构应于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满3个月后的6个月以内,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按季度据实结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此外,社会保险补贴也将采取实行先缴交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青年见习学员上岗时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见习期间综合保险,并于当月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