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福田区2016年度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及《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等相关规定,现面向福田区企业和社会组织公开受理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申请。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工作日)
二、配租对象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申报条件及类别
(一)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执业地,下同)和税务登记地在福田;
2.承诺5年内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不迁出福田;
3.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承租条件(详见附件《福田区各行业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
(二)企业和社会组织只能选择以下一种类别,同时对应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申报:
1.政法委(社工委)负责社会组织(经济产业类协会除外);
2.发改局负责节能环保产业企业;
3.经促局负责总部企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及由经促局牵头引进的市、区重点企业;
4.教育局负责福田区属民办中小学;
5.科创局负责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6.司法局负责福田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由福田区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机关的社会组织;
7.财政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
8.卫计局负责社会医疗机构;
9.文产办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10.企服中心负责社会组织(经济产业类行业协会)
申请所需材料详见《认定标准》。
四、配租房源
本批次房源共1000套,具体分布在红树福苑、一冶广场、颂德花园、香蜜苑、滨河时代、城市春天、坤宜福苑以及湖润名苑等项目。建筑面积39至140平方米,其中一房一厅305套,两房一厅461套,三房两厅218套,四房两厅16套。
五、优先原则
根据区委区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的辖区企业纳入本次产业人才住房配租范围。同时,向辖区企业单位配租产业人才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企业拥有“福田英才”数量。
六、基准租金标准
1.红树福苑:24.75元/月·平方米;
2.一冶广场:21.5元/月·平方米;
3.颂德花园:24元/月·平方米;
4.香蜜苑:32.5元/月·平方米;
5.滨河时代:54元/月·平方米;
6.城市春天:39元/月·平方米;
7.坤宜福苑:19元/月·平方米;
8.湖润名苑:17元/月·平方米。
七、物业管理费
1.红树福苑:2.7元/月·平方米;
2.一冶广场:2.6元/月·平方米;
3.颂德花园:2.8元/月·平方米;
4.香蜜苑:3.9元/月·平方米;
5.滨河时代:4.9元/月·平方米;
6.城市春天:待定;
7.坤宜福苑:2.9元/月·平方米;
8.湖润名苑:待定;
以上项目专项维修基金0.25元/月·平方米。
八、租赁期限
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首次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承租企业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承租企业被取消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不予续租。
九、申报方式及要求
凡有意向申请本次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请于申报时间内,登陆“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企业人才住房申报网”(网址: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按各行业认定标准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申报表》及《承诺书》,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19-21号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格式审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十、审核流程
企服中心按规定受理申报单位申请后,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格、材料分别审核、排序,形成本行业配租名录,区住建局汇总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通知名录内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监督和举报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福田区住建局或福田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福田区住建局举报电话:82917540。
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十二、重要提示
(一)承租企业只允许将该住房配租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该人才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三)承租单位应将本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员信息报区住建局备案;
(四)单位存在虚报瞒报、骗租、转租、违规使用住房及对本单位人才资格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依照深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十三、咨询电话
福田区住建局:82918949;福田区企服中心:82925718;福田区政法委(社工委):82918524;福田区发改局:82917655;福田区经促局:82918333-2628(金融、总部业务)/82918333-2612(外贸、商贸旅游、供应链、农业)/82918333-2636(工业、专业服务业、自主品牌、建筑装饰)/82918333-2430(新引进企业);福田区教育局:83838108;福田区科创局:82918737;福田区司法局:82918941;福田区财政局:82918395;福田区卫计局:82918710;福田区文产办:83131030;系统技术支持:82925844。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