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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创投型合伙企业注意: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新政出台

【政策解读】2009-03-04 00: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目前我市是全国创业投资机构和资本最为集中的城市,目前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多数为创业投资型的中小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如何缴纳所得税,一直是他们密切关注的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作出了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三)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提醒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然人合伙人应纳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并将纳税申报表抄送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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