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互联网服务业领域,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发展空间较大、资源整合能力较强的企业,为提高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一)基础服务领域:
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二)应用服务领域:
1、各种网络服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教育、网络旅游、网络医疗、即时通讯、网络搜索、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等;
2、电子商务服务:综合交易平台、专业服务平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包括:具有自主品牌的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3、内外贸在线供应链管理和服务平台、生产性互联网管理服务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对企业机器运行、研发、生产、销售、交易、服务等环节提供一体化服务);
4、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第三方支付服务创新、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示范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4年10月1日前成立;
2、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的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5、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为企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基础服务领域企业提供申请项目有关技术实现示意图;应用服务领域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四)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ICP经营(备案)许可证或ISP经营许可证,第三方支付企业须附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发生贷款事项的,提供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内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计进、还款计划等);尚未发生贷款事项的,在2015年10月31日前提交。
(六)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七)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税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2014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填报 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7)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提供已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的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其它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表格要求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陈跃群、毛琪丽 电话:82107984、8210711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科创委、财政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科创委、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及提交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我委办理时限,自办理时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十五、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三)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请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请,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