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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2015年)

【政策解读】2015-08-01 00:00

一、审批内容

对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需要示范创建和应用推广的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产业服务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重点领域:

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和推广、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015年1月1日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经济组织;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

2、国家级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3、对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对优秀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电子商务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其它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表格要求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毛小姐、王先生   电话:82107117、8200278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九、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我委办理时限,自办理时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如有多头申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三)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请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请,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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