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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2015年)

【政策解读】2015-07-24 00:00

一、审批内容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电商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企业申请情况及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审批方式: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经专家评审、项目遴选和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成立;

2、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3、2014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4、项目在2013年1月1日后完成。

(二)申请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商贸流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成立;

2、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3、2014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项目在2013年1月1日后完成。

(三)申请电商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的企业(协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成立;

2、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3、平台有50个以上企业入驻。

4、项目在2013年1月1日后完成。

(四)申请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月1日前成立;

2、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3、项目在2013年1月1日后完成。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建设报告。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建设的投资明细表;购置设备或服务的清单(列明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供应商)及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其它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表格要求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刘春激   电话:8210720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九、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遴选——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我委办理时限,自办理时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如有多头申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市经贸信息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三)市经贸信息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请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请,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市经贸信息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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