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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2014-06-04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文化产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我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认定,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专门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


第四条区文产办负责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区文产办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五)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市、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七)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八)园区建筑结构符合深圳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有关规定;

(十)单一开发单位开发的园区,其实际投资额应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经营收入、利税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由若干开发单位共同开发的园区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园区总建筑面积70%及以上;

(十一)园区规划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10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经国家有关部委办局认定的文化产业类园区(基地),或经广东省文改办认定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直接授予“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成功申办中国(深圳)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龙岗分会场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利用“三旧”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自发形成一定规模且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无主体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机构的,不能完全符合前款条件的,可酌情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登录区文产办网站下载《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园区规划、策划书由具备资质业绩且注册地在龙岗区的企业编制);

(七)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九)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区文产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实地考察打分及专家评审意见,区文产办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预选名单,并在区内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区文产办对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报区文产办。每年6月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被认定的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修订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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