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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2014-06-04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扶持类别及主管部门分为工商业、总部经济和金融业类、科技创新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类、文化创意产业类、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类、旅游及体育产业类、质量发展类,分别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国资委)、文产办、发改局、文体旅游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资金扶持分类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分为: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账户滚存余额(含专项资金利息)。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门受理、联席审定”的管理模式。对绩效评价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第六条  单次扶持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变更为龙岗区辖区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无息借款、股权投资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采取:

(一) 核准制,是指扶持项目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扶持资质并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 评审制,是指扶持项目需通过专家打分方式审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第九条成立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各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扶持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和产业的区领导为召集人,区财政、统计和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管理。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比对企业诚信建设情况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做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选定合作银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经营数据与统计数据进行审查。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企业申请。根据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限制情形分为以下情况:

(一)法律限制。

1.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2.近两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二)资金限制。

1.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评审制专项扶持,且原则上5年内累计不超过3次;

2.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制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采取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分类资金预算规模,优先保证核准制扶持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按照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一)核准制: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提出扶持方案→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

(二)评审制: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方案→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

(一)专家评分≥70分才能予以扶持,专家评分低于70分的不予扶持。

(二)得分≥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扶持金额:

70(含)—80分(不含),拟扶持金额≤50%×可扶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不含),拟扶持金额≤80%×可扶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拟扶持金额≤100%×可扶持最高额度。

可扶持最高额度为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包含以下步骤:

(一)区财政部门于联席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扶持方案统一在《深圳侨报》和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各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交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扶持。

(三)区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获得评审制项目扶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评审制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及《关于印发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1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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