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参照《关于印发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7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下称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规模,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成立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文创经费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和宣传、文化产业的区领导任召集人。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是该专项经费安排的审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产办。
(一)文创经费联席会议的职责:
1.审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2.审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与安排;
3.审定专项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4.需要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文产办是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经费申请指南;
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核准、跟踪管理等工作;
3.建立和管理扶持单位或企业以及扶持项目的档案;
4.负责项目验收,并对被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5.建立“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评审专家库”;
6.编制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经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五条 对我区原创的动漫产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和书报、音像、数字等出版产品,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比例50%,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
(一)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项目近两年内在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国家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直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二)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并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3年内获得同样认定的不重复扶持。
第七条 对上年度在龙岗区实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税)超过 300万元、增长率 10%以上且属于重点扶持领域内的辖区文化企业,按照当年区级税收分成部分的 15%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申报1次奖励。
第八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属于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单个入驻单位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办公场地房租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办公场地房租的25%,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他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对参加经认可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5%给予扶持;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每年经深圳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可申请文博会宣传推广扶持,每个单位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区整体承办经费由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准具体金额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类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自主投资额的50%)。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产业项目建设。
(一)对两年内新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经认定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和已申请品牌项目建设扶持的项目除外)。每个园区(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各街道办策划的街道重点品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启动扶持。每个街道办3年内只能申请扶持1个品牌项目,每个项目启动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前期启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申请项目研发扶持或项目市场推广扶持,每个项目研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研发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市场推广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近3年内新落户龙岗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专项经费给予扶持。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我区重点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园区以及文化产业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和审议如下: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并依照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规模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相关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项目申请。
(三)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分别参照不同流程进行审议。
1.核准制项目:受理→区文产办核准(根据项目情况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审计)→文创经费联席会议审议。
2.评审制项目:受理→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现场考察评分→专家评审会评分→区文产办形成扶持方案→文创经费联席会议审议。
(四)经文创经费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区文产办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财政局提出,由区财政局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目录,以及配套的申报指南和操作规程由区文产办另行制订并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龙岗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9〕111号)和《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文化产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