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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2009-02-27 00:00

商务部日前公布了新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这个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成为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是否破坏环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新的管理办法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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