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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8项条件

【政策解读】2009-02-27 00:00

日前,广东省出台“一缓三补”的措施,扶持困难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详细介绍了关于困难企业的申请认定问题。
据介绍,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8项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诚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在此基础上,《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还对申请补贴的企业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如规定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已经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标准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且组织本省户籍在岗职工培训经费存在缺口。
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组成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来承担。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照劳动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驻穗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目前各市正在抓紧制定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提醒,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需要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的选择。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选择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困难企业,还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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