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最新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共八个方面56条。具体内容分别是: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五、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六、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八、其他有关问题。
措施》逐条明确了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对执行政策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明确文件中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和省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措施》亮点
◎财政支持:
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税收优惠:
8.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17 .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
26.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
27.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
29.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2.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融资支持
34.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37.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40.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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