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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问答 经济处分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三成

【政策解读】2008-11-18 00:00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起生效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专门法规,是深圳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请其解答有关问题,介绍条例的内容。
1、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怎样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这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其录用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但国家机关招用临聘工勤人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三是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企业的依法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条例》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四个内容:一是制定规章制度;二是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是参加集体协商;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企业的义务主要有六项:一是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二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是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是参加社会保险;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深圳“2·27”、“9·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强调企业严格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合法理性维权,提高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九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和休假;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是参加和组织工会;七是参与集体协商;八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九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对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主要有六项:一是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是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是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四是遵守职业道德;五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中,“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是对劳动者维权行为方式的一个要求,即维护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4、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条例》的起草、调研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反映,有的企业多年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或者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有的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外文文本,劳动者难以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予以制止,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此类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处分有什么限制?
实践中,较多地存在企业对员工给予经济处分的现象,如扣工资、奖金等。有的处分还很重,当月累计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用人单位这一做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个手段,似乎对劳资双方都不利,暂时保留经济处分这一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还是必要的,但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据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未依法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不能终止。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未依法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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