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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部分规定

【政策解读】2009-02-24 00:00

近年来,工商部门不断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我市商品质量状况逐年好转。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监测工作。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市、县级工商部门经省级工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工商部门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监测时,被监测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商部门对下列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
(一)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商品物流服务场所。工商部门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判定商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经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市、县级工商部门的监测计划应当报上级工商部门备案。被监测人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测工作,如实提供被监测商品的相关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监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监测中反映出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此类商品质量的监管,可以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监测结果,解决质量问题。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被监测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监测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监测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商品质量监测七问
一、商品初检不合格,经销企业应如何处理?
1、对初检不合格商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配合所在地工商所做好该商品的扣押(封存)工作,待最终检测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
2、在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日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按要求填写《回执》(须加盖公章),在15日内寄往市工商局。
3、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需申请复检的,一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须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4、以上资料均可扫描后网上提交,与书面提交具有同等效力。
二、商品初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应如何处理?
1、对初检不合格商品自行改正,并可召回除被监测人(即商品抽样所在的经销企业)外的同批次商品。
2、收到《初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须加盖公章),连同接收《初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的快递收件凭证,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寄往市工商局。
3、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需申请复检的,一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通知被监测人已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4、以上资料均可扫描后网上提交,与书面提交具有同等效力。
三、产品检测最终结果出来后,应如何处理?
(一)商品经复检后,属合格的,重新上架销售;如已由所在地工商所扣押(封存)的,解除扣押(封存),重新上架销售。
(二)商品经复检仍不合格,或者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或无异议的:
1、对于被抽样监测的经销企业,由所在地工商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2、对于生产企业,针对商品不合格项目进行相应整改。
3、对不合格商品开展全市性清查行动,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依法处理。
4、依法发布监测信息,对不合格商品有关信息在报纸、网络上予以公开。
四、申请复检须提交哪些材料?
1、初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回执》;
2、书面复检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3、商品及复检相关说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五、办理复检须经过哪些程序?
1、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向市工商局提交复检申请及有关资料。
2、市工商局对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提交的复检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复检条件的,通知检测机构按规定予以复检。
3、检测机构接复检通知后,联系复检申请人对备份样品进行鉴定,经确定无误后方予以复检。复检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对备份样品进行鉴定的,视为放弃复检。
六、产品属假冒的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及相关权利人指认被抽样检测的商品涉嫌假冒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备份样品鉴定书、注册商标证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七、检测不合格的商品能否重新上架销售?
经检测最终确定为不合格商品并退市下架的,在整改后,对于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经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上市销售。
注:1、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在每次监测后,将视监测整体情况,组织经销企业开展质量分析活动,并将结果在《红盾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发布。
2、《回执》样本、具体投递地址及网址详见《初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
3、申请复检网址:http//app.szaic.gov.cn/mcws/index.aspx。
4、凡食品类商品,微生物检测结果不予复检。
5、对于产品检测标准、具体技术问题等方面须咨询的,可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联系,相关联系方式详见《初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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