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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深圳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2008-10-28 00:00

1.《意见》出台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慈善事业发达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力推进慈善事业,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力量顾及不到、政府手段难以调控、公共财政投放难以满足的一些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基本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5年11月20日~21日,民政部和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中华慈善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由政府部门与民间慈善组织共同举办的慈善大会。这次大会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公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这次大会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中华慈善大会召开后,全国很多地方也都高规格地召开了慈善大会,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出台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对推动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深圳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城市,市民素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近几年,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慈善组织不断发展,慈善基金不断扩大,慈善先进人物不断涌现,慈善宣传工作得到加强,公众慈善意识逐步提高,慈善组织的管理和活动不断规范,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慈善工作在组织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营造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慈善事业已成为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国内上海、浙江等先进城市和地区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慈善组织和机构数量还较少,专业化水平较低;接受捐赠的渠道还不够畅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的能力还不够;慈善宣传力度还不够,方式方法还比较单一,企业和公民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度、参与度尚未形成常态;有关慈善工作的法规政策还不健全,慈善募捐管理工作还有一些不足;对慈善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到位,激励作用不明显等。为彰显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做好慈善事业的组织、协调、促进、发展等相关工作,创造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营造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我市有必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2.规范社会募捐行为 明确民政部门主管职能
根据我市目前存在多头募捐、重复募捐、不规范募捐现象,《意见》提出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统一管理。一是规范募捐主体资格,规定只有经过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公开劝募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方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慈善募捐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公开劝募活动。二是明确各类募捐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各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面向社会的各类募捐活动,指导其项目设立、组织方式、善款使用,对募捐救助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管理。
3.减免捐赠税收 鼓励慈善行为
通过对慈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收,鼓励公民、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是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出台了向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教育事业,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5种全额免税的专项捐赠优惠政策。除其他几项特定用途的专项捐赠外,在作为慈善机构、基金会的非营利机构中,仅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基金会等22家公益组织享有全额扣除优惠资格,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简化免税程序,提高免税额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和个人积极进行慈善捐款,上海、浙江等省、市都早已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意见》要求参照国家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纳税人向深圳市慈善会和各区慈善会的捐赠,凭市或区慈善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国家税法扣除;市民政局建议加大我市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以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积极性。
4.设立冠名基金 实行定向捐赠
冠名基金是慈善机构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它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困和救灾等扶贫济困活动的,可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有关冠名基金的母本、年增值、用途、期限、管理等方面的条款由捐赠者和受赠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予以确认。具有公募功能的慈善机构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救助意向共同商定救助对象及救助办法确保捐赠者所捐基金用得其所受益者得到有效救助。慈善机构将当年受益者的名单及受益情况及时反馈捐赠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者、受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依照规定捐赠者可持受赠者开据的财务单据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冠名基金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直接捐赠本金及其利息,即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公募慈善公益机构捐赠资金;二是留本捐息,基金本金由捐赠人自行管理,或一次性至公募慈善公益机构捐赠账户,全额或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捐赠者与公募慈善公益机构签订冠名基金相关协议,双方严格履行、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三是资产捐赠,捐赠者将捐赠基金购买房产冠名、或将原有房产评估捐赠冠名,其资产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租金净值收入用于慈善救助;或捐赠有稳定收益来源的固定资产,每年以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数额缴入公募慈善公益机构,作为资助项目支出。对于基金的增值率,由双方商定,至少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确定为本金的5%~10%。冠名基金救助经费的6%~10%作为该项目的支持管理、宣传交流等工作经费,由慈善组织管理使用,慈善组织需将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向捐赠者通报。
5.设立“鹏城慈善奖” 体现慈善价值观
建立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慈善回报激励机制,使捐赠人和志愿者充分感受到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幸福和快乐,是慈善价值观的表现形式,是慈善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2005年召开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首设了“中华慈善奖”,许多兄弟省市都设立了地方慈善奖,对在慈善公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褒扬他们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和支持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所做出的贡献。为彰显慈善义举,弘扬慈善精神,营造慈善氛围,鼓励慈善捐赠,倡导更多的人参与慈善、服务慈善、热心慈善、捐赠慈善,使我市慈善事业规模实现跃进式攀升,《意见》提出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的做法,设立 “鹏城慈善奖”,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每两年评选出的“鹏城慈善企业”、“鹏城慈善人物”等慈善项目作隆重表彰。《意见》同时要求继续做好“深圳慈善榜”的年度编制工作。
6.逐步建立完善的慈善组织网络
逐步建立一个比较完善、比较合理的组织网络,是开展慈善工作的基础。《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发展慈善组织,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各区成立慈善会,街道成立慈善工作联络站,社区设立慈善捐赠点。发挥市慈善会在我市慈善工作中的联络、引导和促进作用,形成各区慈善组织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又是市慈善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格局,实现救助和募捐的纵向联动效应;同时鼓励发展民间慈善公益组织。
7.确保慈善资金“阳光操作”
慈善组织作为连接捐赠方和受助方的桥梁和中介,需要对善款善物管理、使用、分配、经营的全过程负责,必须加强行业自律,特别是要有一套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更为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以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它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筹款能力和筹款效果。为此,《意见》提出实行慈善资金使用定期公示制度,各级慈善组织要将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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