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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铁饭碗”

【政策解读】2008-10-06 00:00

日前,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积极回应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
1、会否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从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发展。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权利选择劳动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代表是“铁饭碗”“终身制”。此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内容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作出如此规定,就可以澄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2、劳动者不愿签合同怎么办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但在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3、对企业成本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有种观点认为,这会增加企业成本。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公布了,究竟它们会给企业成本带来什么影响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就规定来讲,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可以说它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现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有人民币的升值,也有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还有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劳动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此外,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4、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何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有种疑问就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什么关系,两者能否同时适用。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劳动合同法原则基础上,对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这些规定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希望在执行中把它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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