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宝安区,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宝安区在深圳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追加20%的奖励。这是《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规定的。
《若干措施》规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是指:综合竞争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款基本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目录;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履行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若干措施》提出要发展一批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是指:已将生产基地、营业网点等布局在本区,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职能总部从区外迁入本区,并在本区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金融、文化、物流等企业总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要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职能总部设在本区的宝安区民营百强企业、上市公司等。
《若干措施》规定,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增设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区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国内外集团总部企业和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和培育本土总部企业。
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总部企业,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入驻中小企业总部大厦。
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不含本区公职人员)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本区年度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若干措施》还提出加快宝安中心区总部集聚区规划建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总部集聚区,重点发展研发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职能总部。
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总部大厦,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时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鼓励总部企业参加旧工业区改造,成功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办公大楼的,按改造使用面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