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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满含期待,咨询者络绎不绝;企业表现敏感,招人用人更审慎,劳动合同法改变用工市场

【政策解读】2008-01-04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劳动合同法》去年6月29日通过以来,成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的劳动者络绎不绝,用人单位表现得相当敏感,纷纷忙着学习和应对新法,有的企业改签合同或突击裁员,有的招人用人更为审慎。
一名外来劳务工说:《劳动合同法》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用工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劳动者对新法实施充满期待。另外一名劳动者则表示:《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规定签约两次后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了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我们当然非常欢迎。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问题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同时,一名劳务工则表示,看到《劳动合同法》后,他的“担心”多过“欢喜”,他说:“害怕企业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我们‘压榨’得更厉害。”因此,“法律虽然出台了,但一定要实施到位,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培训、用人、留人、裁人、分配机制带来全面挑战。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新法一颁布,用人单位的老总、人力资源负责人纷纷要求参加培训班,学习新法。从去年8月到12月,针对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者,我们开展了430场培训,涉及约18.6万人次。新法一颁布,深圳不少用人单位表现得相当敏感,有的企业改签合同或突击裁员,有的放缓招聘员工的步伐。但更多的企业采取了积极的态度,着手建立更为规范和标准的劳资系统。
如富士康科技集团的管理者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有利于集团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资政策、流程、表单都进行了彻底的梳理和修订,发放新版员工手册,让每名员工都了解劳动合同法;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在招人用人方面更为审慎,更加看重“所招聘的人才有没有长久在公司发展的能力;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过去中高级人才的合同期时间一般为3年一签,“现在有些则延长至5年,从而稳定员工队伍”。深圳润天智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认为“新法实施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多保护,其选择企业的自主权加大。”为此,该企业将提高薪酬标准,以此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将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同时也将对企业用人乃至企业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看法: 内部管理面临挑战 
有不少用人单位昨天也到现场咨询。目前用人单位的担心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担心降低用工灵活性,二是担心提升用工成本。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新法实施后,主要增加成本的还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它能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指出,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将适当增加,但主要增加成本的还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积极自查不规范用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确定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结构,改进劳动合同管理方式。
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有误读,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不能解除。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可以解除,比如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这些情况都是可以解除的,还有企业因为转产或者经济发生变化,客观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让员工增加对企业的忠诚度,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能有更好的规划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在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明确劳动者法律责任;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作出竞业限制的规定;在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裁员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宽松条件;限制解除高收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降低解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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