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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年开征堤围防护费

【政策解读】2007-12-28 00:00

日前上午,深圳市水务局与地税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根据市政府最近出台的《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深圳从明年1月1日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市水务局负责人表示,该费为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标准为周边城市的1/3到1/2。按该《办法》规定,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比例计算征收,其计征方式为超额累退费税率法,即销售额越大,计征费率越低。销售(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部分,按0.5‰费率计征;销售(营业)额在1亿~10亿元、10亿~20亿元及20亿~30亿元之间的部分,分别按0.4‰、0.3‰、0.2‰费率计征;销售(营业)额在30亿元以上部分,按0.1‰费率计征。另外,对政策性银行以及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深圳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应用于河道、海堤、水闸等堤围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以巩固或提高河道、海堤的防洪(潮)能力。该费目前已列入国务院和广东省每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在广东省境内,我市也是开征最晚的城市。据了解,大多数城市在10多年前就开始征收堤围防护费,广州在1990年开始征收,上海市也在2000年开始征收。从征收金额看,2006年多数城市征收额为5亿~10亿元,个别城市超过20亿元。据深圳市水务局及地税局测算,堤围防护费年征收额约8亿元左右。
深圳市确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是广东省最低的城市。首先,征收标准远低于省定标准。按省里有关部门规定,堤围防护费的上限可达工商企业销售收入1‰,最低为0.5‰。而深圳市确定的征收标准,其最高限为省里标准的最低限。与周边城市相比,深圳市仅为1/3到1/2。其次,考虑对大企业税负的影响,堤围防护费采用超额累退费税率法计征,这种方法使大企业的缴税减少一半左右,避免了大企业因营业额基数过大而缴税过高的问题。另外,还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给予免征,如未达到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税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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