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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江平指出,强制"自愿"涉嫌胁迫

【政策解读】2007-12-16 00:00

著名法学家江平日前表示,部分企业强制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涉嫌胁迫。
在日前浙江台州召开的“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江平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强制要求职工“自愿”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是在职工内心并无此意愿的情况下,企业强制要求职工必须辞职,则不管有无职工关于“自愿”的书面表示,企业的行为都已涉嫌胁迫。
胁迫不能视为‘自愿’。即使是写在纸张上的‘自愿’,如果实际上不是职工自己的意愿,就不会被法律承认为‘自愿’。”
相关链接:上海:发布示范合同详解五大焦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对今后劳资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作出提示和指导,并对《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点问题作出解答。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模拟”了一份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共分37项条款,并对部分条款的约定内容作了留白以便劳资双方协商后“填空”。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解读”是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矛盾后编写的。
这份“解读”在一些重要条款后标注了“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对条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和具体应用方式作出规范。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点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是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是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问题,“解读”标注了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并明确了《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四是关于工资支付问题,“解读”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
五是提示双方可以协商的一些空间和内容,如服务期、竞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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