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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

【政策解读】2007-12-05 00:00

问: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为了激励优秀雇员,允许其按优惠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那么,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某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某公司将土地给B公司无偿使用两年。两年后,B公司须归还该公司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也归某公司所有。该公司与B公司是否都应缴纳营业税吗?
答:该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一经营过程中,B公司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两年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该公司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B公司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某公司最近要销售一批包装修精品房,即按客户要求进行精细装修,与客户分别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在过户前分别收款。该公司可否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与“建筑业—装饰”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该公司对商品房采取“包装修”销售的行为是一种促销手段,收取的装修费实质上仍属销售不动产的价外收入。因此,不论是只签订一份房产销售合同,还是同时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也不论是只收取一项房屋价款,还是分别收取房屋价款和装修款,只要房屋装修行为发生在产权过户前,均应统一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某公司在境外有一套房产,因业务调整,需将该房产出售,正好有一家境内企业看中该房产,双方就在境内签订转让合同,并交付房款。该公司转让该房产行为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应否缴纳营业税?
答: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应当按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位于我国境内来确定。凡销售不动产位于我国境内的,不论销售者是境内单位或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凡销售不动产在我国境外的,也不论销售者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均不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不动产。因此,该公司销售境外房产的行为,不须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地税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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