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力度大、惠及面广、操作简便,每年可给企业带来60亿-80亿元的优惠。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