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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发布,宿舍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米

【政策解读】2007-09-02 00:00

为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并配合下月起在盐田试推的居住证制度,市政府在今年第三次对1997年制定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并于日前重新发布。修正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除了修改部分条款外,还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部分内容,例如对作为宿舍用的住宅出租屋提出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的要求。按照《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集中招租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申报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违反上述两项其中一项规定的,按每宗业务二千元处以罚款。《规定》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不得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违反这一规定的,处以五千元罚款。《规定》对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制度。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内容包括业主或者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出租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规定》除依据《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规定可短期租住房屋的从其规定外,住宅出租屋租赁期限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此外,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三平方米;非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这一要求提供出租屋,或者是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都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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