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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新车船使用税开始征收----地税局详解车船税新规

【政策解读】2007-08-31 00:00

与原税相比,新车船税有四个变化:一是将车船税和车船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自行车等免税。
21.车船税计税座位、吨位的计算办法有何规定?
(1)客车(微型客车除外)、电车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车、全挂车、半挂车,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的计税标准计征车船税。
(3)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征车船税。
(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22.怎样计算车船税?
(1)客车(微型客车除外)、电车,按核定载客人数,对照《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例:深圳某公司拥有大型客车(20-48座位)2辆、中型客车(4-12座位)3辆、小型客车(4-7座位)6辆,该公司一年应纳车船税为:年应纳税额=2×600+3×480+6×420=5160(元)
(2)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微型轿车,按《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微型客车”确定应纳税额。
例:深圳某公司拥有微型普通客车3辆,微型轿车4辆,该公司一年应纳车船税为:年应纳税额=3×240+4×240=1680(元)
(3)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车、全挂车、半挂车按自重(整备质量)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自重(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
例:深圳某公司拥有载货汽车(整备质量5吨)3辆、客货两用车(整备质量3吨)2辆,该公司一年应纳车船税为:年应纳税额=3×5×96+2×3×96=2016(元)
(4)摩托车按每辆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车辆数量×每年税额。例:深圳某公司拥有两轮摩托车5辆,该公司一年应纳车船税为:年应纳税额=5×96=480(元)
(5)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征车船税。
例:深圳某航运公司拥有150吨机动船10艘、500吨机动船20艘、20000马力拖船2艘,该公司一年应纳车船税为:年应纳税额=10×150×3+20×500×4+2×10000×5×50%=94500(元)
23.半挂车应否缴纳车船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半挂车是以非人力或者非畜力驱动的车辆,因此半挂车应缴纳车船税。
24.非机动驳船是否征收车船税?
非机动驳船自身没有动力装置,需要依靠外力驱动,属于非机动船,但仍然需要缴纳车船税。这是因为,非机动驳船与载货汽车挂车类似,都需要与拖船或牵引车等其他车船连接,才能发挥运输功能。而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载货汽车挂车是按照机动车管理的,需要进行登记并核发单独的牌照,按照《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车船税;因此,为了公平税负,非机动驳船也应缴纳车船税。
25.购买的二手车辆如何缴纳车船税?
购买的二手车辆缴纳车船税,应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转让前转让方已缴纳车船税,根据规定,对转让方当年缴纳的车船税不予退税,受让方当年也无须缴纳车船税;二是转让前转让方未缴纳车船税,转让方在转让时应补缴应缴的车船税,受让方的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从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过户登记日期的当月。
26.应税车船如何办理纳税?
一、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船管理协议书(车船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二、在保险机构办理纳税的流程: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减免税的车辆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属于减半征收的车辆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了非减半部分的车船税,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属于减半征收的车辆并未在税务机关缴纳非减半部分的车船税,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领车牌手续,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27.减免税机动车船的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减免税机动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前应办理减免税手续,保险机构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一律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新购置的机动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从车船管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8.如何界定公共交通车船?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服务的车船。
29.如何办理公共交通车减免税?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申请减免税的车船如果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车船情况登记(未向税务机关填报《车辆情况登记表》),纳税人需先向税务机关办理车辆情况登记。申请减免税需提交的以下资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车船税减免申请清单》(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领取);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包括正副本)必须是已办理了上年度年检(2年检验1次的新车提供前次年检)的行驶证;行驶证上的车主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道路运输证[适用于非专营车(专营车是指特区城市公共大巴,起终点和途经道路均在特区内的公交线路的车辆;非专营车是指除专营车以外的车辆,即起终点的一端在特区内,一端在宝安或龙岗的公交线路的车辆)];
(7)深圳市物价局核定票价批文(所有线路);
(8)深圳市交通局授权开行公交线路批文(所有线路);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30.如何办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减免税手续?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申请办理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31.哪些免车船税车辆购买“交强险”时,不需提交减免税证明?
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向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不需提交减免税证明,保险机构也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32.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行政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教育、医疗部门的车船是否要缴纳车船税?
根据《条例》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行政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教育、医疗部门使用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条例》取消了上述单位原有车船的免税条款。
33.什么情况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车船信息变动登记的内容包括车船过户、转出、报废、灭失、被盗、被盗找回及其他车船信息的变动。
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变动情况登记表》(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领取);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车船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适用于被盗、被盗找回车船)等;
(6)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交强险”保单“交投保人联”原件、复印件或保险机构出具原保单“业务留存联”或“交投保人联”的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相符,正本在保险公司保存”的印章和加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车船转让时,转让方需提供上述资料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办理相应的变动登记,并结清转让前应缴纳的税款,如不按规定办理车船变动登记,造成欠税记录的,转让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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