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评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这个法规为深圳的‘法治经济’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经济法制生态。1995年获得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作为中国首部律师法规,它不仅开创了中国律师制度的立法先河,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在1992-1995年期间,深圳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转型,许多高新行业和企业正在兴起,他们的发展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当时的律师条例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瓶颈,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法律来引导整个市场行业的前进。
当时不管在香港还是国外,律师行业的发展都非常迅速,他们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都值得深圳律师行业学习和借鉴。因此,深圳出台第一部律师条例是历史前进的必然,也非常符合行业发展的规律。但当时深圳乃至国内整个的律师行业与香港、国外的律师行业发展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缩短深圳律师行业与国际律师行业发展之间的距离,成为深圳市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不仅促进了深圳市律师行业的发展,而且对加快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后,非常明确的表明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受法律程序的保护。一方面律师在工作中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是在宣传法律。过去,律师的身份是国家干部,但1993年开始,实行体制改革后,很多律师“下海”,成了没有行政保障的独立市场主体;律师条例也较明确的把行政机关和行业机关进行了分类,同时明确解决了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制问题。
法规为深圳律师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样一组数据:12年前,深圳只有47家律师事务所,494名律师,其中还包括7名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如今,深圳市共有律师事务所248家,律师4000多人,不仅律师人数有了大幅度增长,而且律师的综合素质也大大提升,在这些律师中,持本科以上学历的有3937人,其中包括硕士900人,博士58人。本科以上学历律师的人数占总人数的91.84%,在全国律师的占有比例最高;1995年,全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纳税不到100万,到去年,全市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的纳税已经超过了1.5个亿。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还产生两个附加“好处”:一是为两年后的香港回归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时,许多香港律师非常关心内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当《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后,许多香港法律界人士对这部法规中一些先进的国际理念十分惊讶,这让他们增强了回归后的信心;二是法规对深圳律师协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过去,深圳市律师协会与司法局一同在简陋的办公楼内工作,而如今却在中心区有了一整层高档写字楼。
现在深圳律师行业的良好生态,得益于当初的首个法规。在没有依靠政府资助的情况下,深圳律师捐资在延安与安徽修建了2所希望小学,爱心捐献累计达500万。过去,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都不超过10人,现在深圳超过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比比皆是。虽然深圳的律师行业发展壮大了,但律师的社会责任,职业操守却依然没变。律师行业的发展,抑制了政府官员的不作为、超作为现象,调整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
最重要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出台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奠定了立法的基础,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与立法原则都是参照深圳律师条例而制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样一部律师条例的出台不仅创造了一个深圳第一,一个中国第一,也为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立法的参照与基础,必将载入中国律师发展的史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