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副局长胡建文评说《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条例》)是深圳市获得立法权以后,最早出台的特区法规之一。该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和严格的针对政府行为的监管机制,效果显著。数字显示,仅近5年,深圳市通过招标投标即节省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就超过200亿元;不仅如此,条例也构筑起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重要环节,让招投标工程真正成为“阳光工程”:近年来深圳市涉及工程招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明显下降。
早在1982年起,深圳市就开始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建筑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一些企业和个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对有关人员采取行贿、送礼、请客、甚至色情等手段以达到其目的;而少数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职权向企业索取贿赂,吃、拿、卡、要,使建筑招标投标工作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反腐保廉,《招投标条例》应运而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2001年和2004年深圳市又分别两次对《招投标条例》进行了修订,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自《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以来,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在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而言可总结为五大成效:
一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得到全面执行。仅2006年全年就有1129项各类建设工程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了招标投标,进场交易的金额超过200亿元;
二是大量节省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近5年通过招标投标节省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超过200亿元。过去工程造价居高不下的情况有了明显改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是搭建起开放、公平、透明、有序的工程交易平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实现了招标投标的“阳光作业”。胡建文在采访中表示,“有形建筑市场运作机制是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重要环节,《招投标条例》的实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难题。近年来,我市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四是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的行为明显规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五是招标投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修订后的《条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由过去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扩展覆盖到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咨询、代建制、地质灾害防治在内的基本建设全过程的服务。中央、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深圳市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中取得的成绩,认为深圳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解决建筑领域存在的问题,创出了一条新思路。“十一五”期间,建设部门将继续运用特区立法权,推动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启动招标投标条例的第三次修订,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使招标投标制度在促进重大项目又好又快建设,创优质精品工程、廉洁工程和阳光工程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