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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有全国影响的首批公司法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政策解读】2007-07-24 00:00

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灵汉评说《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是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后不久,市人大通过的首批具有全国影响的“明星法规”,两法规曾是国内最早一批公司法规,对建立特区市场经济体制功勋卓著,且为国家《公司法》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时光荏苒,在“履职”13载后,两部法规由于国家《公司法》的日益完备而失去单独存在的意义,于去年依法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初期,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凭借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遍布特区,在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为市场主体的规范带来新问题。当时公司的设立缺乏规范,大量公司资金不真实,甚至属于皮包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规范,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以称为公司,公司与企业法规范的企业无法区别;公司内部管理和分配制度混乱,缺乏必要的约束等等。
实际上早在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立法权之前,我们已经在起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条例,立法权的及时授予,使两部法规的制定成为深圳行使权力的破冰之举。为慎重行使特区立法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不仅向企业等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还邀集专家学者,对两个条例(草案)从法理上、实践上、政策上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论证,并派专人赴港,广泛听取了香港企业界、证券界和法律界有关人士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初步成形后,在报纸上全文刊载两个条例(草案),吸纳社会各方有益意见和建议。
1993年4月26日市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两部法规交由大会的全体代表审议并通过,在深圳十多年来所立的数百部法规中,以代表大会形式通过的法规一共只有三部。
特区公司法规新生,深圳市市场经济主体进行规范管理,随后有3万多家有限责任公司脱胎换骨重新登记,众多股份制公司循章试点发行股票,股份制改造健康发展。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市场经济发育最早的深圳,率先出台两个公司条例,首次确立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经营行为,为深圳市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改造企业,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下了基础。点评两部法规的历史性贡献。
在两部特区法规起草、颁布和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公司法〉也在酝酿制定中,我曾经两次参加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工作会,把深圳的经验带到会上,引起人们的热议。实际上,由于两部法规的超前探索意义,出台时即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并为国家当年制定《公司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中央领导充分肯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创性立法工作,特别赞赏将立法重点放在国内尚无先例、特区又非常需要的经济法规上。两部法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特区立法在全国立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此后,深圳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风动潮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特别是国家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先后三次对《公司法》作出修订,使《公司法》渐趋完善,已涵盖了两部特区条例的立法内容和主要亮点,并具有更多突破。“例如国家《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鼓励民众投资兴业,其先进性为特区条例所无。”张灵汉举例道。凡此种种,两部特区公司法规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于去年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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