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取消了过去的全面税收优惠,代之以产业发展为主、区域发展为辅的特定优惠,优惠方式也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从而建立了产业导向明确、优惠重点突出的所得税优惠体系。新法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政策。一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即将现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减低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为各地技术水平的均衡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转让所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推动技术研发成果的商品化与产业化,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全面升级。
三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企业更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
五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创投企业的特点分析,其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投资持续一定年限的,可享受此项优惠。扶持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政策。一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减计收入;三是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的政策。一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