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礼品在线
首 页
协会组织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会员之家
联系我们

深圳企业“走出去“需把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政策解读】2007-07-11 00:00

1、境外所得征税方法
一般而言,一国的国际税法包含两部分:一是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即对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二是对非居民的征税,即对非居民从境内取得所得的征税。通常,一国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就是另一国对非居民征税。因此,“走出去”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对境外所得的征税,还要关注投资经营国对非居民的征税。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7]116号),就内资企业的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的抵扣、境外减免税的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纳税人境外所得的两项税收优惠措施:一是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二是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2、如何才能消除双重征税
在税收理论层面上,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三种方法各有利弊: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免税法能彻底解决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但对居住国政府损失较大,一般很少采用。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即将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部分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扣除法也不能完全免除双重课税问题。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抵免法在两国政府都行使征税权的情况下,比较合理地避免了国际双重征税,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按计算方式的不同,抵免法又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就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计算缴税时,可以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在向本国政府应缴的税款中全额扣除。限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所得汇总向本国政府计算缴税时,可以扣除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但扣除的限额应是其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在我国税收实践层面上,我国对本国居民采取全球所得征税的管理办法。对中国居民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及已缴税款,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按抵免法予以抵免。有些协定仅规定直接抵免,即仅对取得的所得被予征税部分给予抵免。有些协定列有间接抵免的规定,即除对我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股息被予征税的税额给予抵免外,还对该项股息所含对方国家居民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抵免。但必须是在参股对方居民企业10%以上的情况下给予间接抵免。
个别协定也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在即将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十三条就规定了直接抵免法,同时也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间接抵免法。这样,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实现了较好的衔接。
3、用相互协商、程序来维权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如果其在与我国缔结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时,遇到税收协定的解释及执行出现疑义或认为受到不公正的税收待遇,可以不考虑经营所在国的救济途径,可以直接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借助政府的力量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7月7日发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该办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此外,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也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相互协商申请的一般要求在出现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对准备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案件,可以不考虑经营所在国国内法相关的法律救济程序。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中国居民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的立场是鼓励和支持的,并将积极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
相关链接:为了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技术的需要,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国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截至目前,共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生效协定82个,与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一、已经生效的82个协定是(依签字顺序)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新,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孟加拉,南斯拉夫,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古巴,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摩洛哥,斯里兰卡,特里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
香港、澳门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均已经生效。
二、已经正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7个协定是(依签字顺序)卡塔尔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希腊,文莱,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电话:+86-755-83040066        传真:+86-755-83040080        客户服务QQ:53412612(群)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网络实名:深圳礼品在线

    网站建设:亚太纵横创意机构 0755-26523653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9054103号-1         网站邮箱(E-mail):szlpxh@126.com

    您是本站第 位客人